新疆艺术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7〕95号)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教高函〔2019〕12号)等文件精神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校外实践基地(以下简称“实践基地”)的建设与管理,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、社会责任感和就业竞争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践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,是连接学校与行业、企事业单位、文艺团体、科研院所的重要桥梁,是推动产教融合、校地协同、校企合作,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艺术人才的重要平台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、管理、运行与评估。
第二章 基本原则
第四条 坚持学生中心、质量为本。以学生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,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,确保实践任务有效落实,保障实习质量。
第五条 坚持优势互补、协同发展。发挥学校艺术创作、培训等智力优势与共建单位的平台、项目、市场优势,构建长效协同机制,实现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与文旅融合的互惠共赢。
第六条 坚持产教融合、突出特色。优先在本地建设基地,兼顾不同专业需求。基地应具备文化艺术领域的先进性与代表性,能体现新疆地域文化特色。
第七条 坚持稳定发展、动态调整。保持基地的相对稳定性,对条件优越、运行良好的基地长期合作;同时根据建设效果和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,确保实践质量。
第三章 组织运行与职责
第八条 学校校外实践基地相关工作由艺术实践中心统筹,负责日常管理、协调、联络等事务。
第九条 各学院是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者。指定专人负责建设与管理工作,并与基地商定相互协作的具体办法,建立长期合作关系。
第四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
第十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。实践基地应由双方共同管理,健全实践运行、学生管理、安全保障等制度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。
第十一条 规范实践安排。双方共同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,科学安排艺术采风、课程实践、毕业实习、联合创作展演等环节,加强过程指导,鼓励开展研究性、项目化实习。
第十二条 建强指导教师队伍。选派经验丰富、业务素质好、责任心强的校内教师与基地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导师组,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与培训机制。
第十三条 深化产教融合机制。以真实项目为载体,推动“产、学、研、用”一体化,鼓励师资互聘、联合创作、社会服务(如文艺下乡、社区美育、非遗保护、文旅活动)、科研合作等。
第十四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。鼓励具备条件的基地向多个学科专业开放,推动舞蹈、音乐、美术、设计、传媒、文管等专业交叉融合。
第十五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。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,建立安全评估、教育培训、应急预案等制度,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健康与人身安全。
第五章 双方义务与职责
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与职责:
(一)制定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,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。
(二)根据专业培养要求,制定实习文件(大纲、计划、指导书等)和管理制度。
(三)选派责任心强的校内指导教师,全程参与学生管理与指导。
(四)加强学生思想政治、安全、保密、纪律等方面的教育,教育学生遵守共建单位规章制度。
(五)定期对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,并提出改进意见。
(六)积极向学生宣传共建单位,在国家政策许可内鼓励毕业生到共建单位就业。
(七)建立实践基地档案信息库,内容包含:基地简介、资质证明、共建协议、规章制度、师资状况、年度实习记录、毕业生录用情况等。
(八)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相关保险。
第十七条 基地共建单位的义务与职责:
(一)提供符合实践要求的场地、设备、工具、材料等必要条件。
(二)选派政治素质好、实践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校外指导教师,参与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。
(三)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,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,加强安全教育培训,制定应急预案,保障学生健康与人身安全。
(四)负责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考核,填写考核鉴定材料。
(五)接受学校对基地的检查和评估,并根据意见及时调整。
(六)遵守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相关制度。
(七)为师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(如食宿、交通等,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)。
第六章 基地的建立与管理
第十八条 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、企事业单位、文艺团体等,有长期合作意愿和承担实践任务的能力。
(二)具备开展专业实习、艺术采风、创作展演、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的条件与平台,能满足实践任务要求。
(三)拥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指导人员。
(四)具备满足学生学习、生活的基本场所与设施,能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、卫生和安全保障。
第十九条 实践基地的建立程序
(一)学院申请。各学院对拟建单位进行考察评估(资质、诚信、管理水平、安全环境等),达成初步意向后,向艺术实践中心提交《新疆艺术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申请表》。
(二)审核批准。艺术实践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。
(三)签订协议。学校(学院)与共建单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合作期限(一般3-5年)、安全管理责任、经费投入等内容。协议一式四份。
(四)挂牌。签订协议后,挂牌“新疆艺术学院实践教学与艺术创作基地”。
第二十条 日常管理要求
(一)常态化报备。各单位与实践基地开展合作前,须及时向艺术实践中心报备使用情况。
(二)年度统计与总结。每年11月底,各单位统计《年度校外实践基地使用情况》,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至艺术实践中心。
第二十一条 考核与评估
学校定期(原则上每年一次)对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。考核内容包括:协议履行情况、实践效果、学生满意度、安全管理、合作成果等。
对考核优秀的基地和个人予以表彰;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,限期整改;整改仍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实践活动的,经审议予以撤销。
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
学校设立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经费,用于初期建设、优秀奖励等。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,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可依据本办法,结合专业特点,制定本单位实践基地管理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艺术实践中心承担。
附件:新疆艺术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申请表
附件:
新疆艺术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申请表
申请学院: 年 月 日
基地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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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建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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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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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建立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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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可接纳学生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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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面向专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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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负责人(学院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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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负责人(企业) |
| 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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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地概况(说明基地共建单位的概况、基地实践教学条件、可支撑的实践课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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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负责人(公章) : 联系领导: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|
审批意见:
学校负责人签字: 年 月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