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本部:美术馆 电话0991—2557904
活动主题、名称 | |||
使用单位 | 活动人数 | ||
现场负责人 | |||
联系电话 | |||
活动内容 | |||
使用时间 | 月 日 时起至 月 日 时止 | ||
设备使用情况 | □大屏幕□中央空调□其它 | ||
主办单位领导意见 | 签章: 年月 日 | ||
展演中心领导意见 | 签章: 年月 日 | ||
校分管领导意见 | 签章: 年月 日 | ||
注 意 事 项 |
2、申请使用时间一律以完整的手续报告为准,任何形式的无报告预约、预留均视为无效。如学校重要活动安排与申请时间冲突,须服从学校安排;如活动改期或取消须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。 4、为避免场所资源浪费,请使用单位从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场地用途、容纳人数选择申请。 5、美术馆基本数据:总面积600平米;一层:300平米;二层300平米;主屏:1920*1080; |
新疆艺术学院美术馆使用规定
1.严格按照展览协议使用美术馆,不可提前、推后出入。
2.美术馆开放时间为9∶00-19∶30,观众18∶30停止进入展馆。
3.作品应符合美术馆展示安全要求,不符合要求的作品,美术馆有权取消展出资格。
4.展览中途不得撤换作品。
5.美术馆内禁止进行销售活动。
6.美术馆内的现场表演活动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。
7.布撤展期间如损坏地面、墙面、展厅设施按相关规定赔偿。
8.不得在馆内外所有展板、展墙、门窗等处使用双面胶及其它破坏板面、墙面清洁的黏胶性材料。
9.不得在馆内擅自安装电路。不得擅自改变展板、展柜等设施的展示方式。